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中簡字第12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中簡字第127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文鍵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緝字第8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文鍵犯詐欺得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詳如附件)。
二、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
2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2項(修正前)、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顏銀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巫惠穎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修正前)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104年度偵緝字第852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