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73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735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標準財信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嘉駿 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豐恩 即 吳榮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肆仟零陸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捌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