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41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易字第4101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福生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25189、25023號),被告於審理中為有罪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由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陳福生販賣猥褻影音光碟,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猥褻影音光碟壹佰零肆片及所得新臺幣伍佰元,均沒收;又販賣猥褻影音光碟,累犯,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猥褻影音光碟叁片,均沒收。
事實
一、陳福生前因犯下列妨害風化案件等各罪,就下列所示之罪之有期徒刑,均經判決確定,並已執行完畢(構成累犯):
㈠前因於民國95年11月20日犯販賣猥褻影音光碟罪,經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以96年度簡字第1826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減刑為有期徒刑一月又十五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仟元折算一日,於96年7月4日確定。
㈡復因於96年10月16日犯販賣猥褻影音光碟罪,經本院以96年
度簡字第7046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仟元折算一日,於96年12月20日確定。
㈢又因於96年10月23日,犯販賣猥褻影音光碟罪,經本院以96
年度簡字第8431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仟元折算一日,於97年2月12日確定。
㈣上開㈠至㈢所示之罪,於97年1月18日入監執行後,上開㈡
、㈢所示之罪再經本院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六月,於97年10月27日執行完畢出監(含另案拘役刑,於本案構成累犯之前科)。
㈤詎出監後,再因於98年8月間至同年8月15日,犯販賣猥褻
影音光碟罪經本院以98年度簡字第7893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於98年11月10日確定,於99年1月15日入監執行,於99年6月
3日執行完畢出監(含另案拘役刑,於本件構成累犯之前科)。
㈥嗣出監後,又因於99年8月26日,犯販賣猥褻影音光碟罪,
經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8206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於99年11月8日確定。
㈦復因於99年11月28日,犯販賣猥褻影音光碟罪,經本院以10
0年度易字第261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經撤回上訴後,於100年3月29日確定。
㈧上開㈥、㈦所示之罪,於99年12月31日入監執行,兩者接續
執行,於100年7月3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於本件構成累犯之前科)。
二、陳福生明知販賣猥褻影音光碟之違法性,因其無謀生技能,即基於販賣猥褻影音光碟之犯意,分別於下列時地,販售有暴露男女生殖器官、刻意強調男女性交、性慾之猥褻畫面,屬於貶低人性尊嚴、客觀上專用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足以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厭惡感而侵害性道德感情,有礙善良風俗之猥褻影音光碟,而於各該時地,分別為警查獲,其情形約略如下:
㈠於100年9月3日中午12時40分前某時許,在新北市三重區
重新橋下跳蚤市場內,將其前自綽號「黑仔」成年男子販入之猥褻影音光碟一百逾片,以每片25元價格,向不特定人兜售上開猥褻影音光碟牟利。嗣於同日中午12時40分,為警在上址當場查獲,並扣得尚未賣出之猥褻影音光碟一百零四片及甫販售猥褻影音光碟予 胡壽俊 之所得新臺幣500元(保管字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保字第5510、5999號),始悉上情(100年度偵字第25189號起訴事實)。
㈡於100年9月10日中午12時10分前某時許,在新北市三重區
重新橋下跳蚤市場內,將其前自綽號「黑仔」成年男子販入之猥褻影音光碟三片,以每片25元價格,向不特定人兜售上開猥褻影音光碟牟利。嗣於同日中午12時20分,其尚未賣出,即遭警在上址當場查獲,並扣得該三片猥褻影音光碟(10
0年度偵字第25023號起訴事實)。
三、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辦。
理由
一、本案被告陳福生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由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
1第1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被告就上開犯罪事實,於警詢、偵查及審理中坦承不諱,查與證人即向被告購買猥褻影音光碟而併遭查獲之胡壽俊證述情傑相符,並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翻拍自扣案猥褻影音光碟撥放畫面之採證照片各一份、以及猥褻影音光碟共計一百零七片扣案足憑。按刑法第235條所稱「猥褻」係一抽象不確定之法律概念,其定義、界限及判斷,雖會隨時代之演變、風俗之變易及地域、生活背景之差異而有不同,惟該罪之立法目的應係為保護社會善良風俗及青少年身心健康之維護,依一般社會觀念,在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之物品而言(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07號解釋要旨參照)。查以,扣案之一百零七片影音光碟之內容,均刻意暴露男女生殖器官、強調男女性交過程,而其表現之淫穢情態、性交動作,客觀上足認專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亦會使普通一般人產生厭惡或羞恥之感,依一般社會通念,足認已侵害性道德感情,而有礙於善良風俗等情,有翻拍自扣案影音光碟撥放畫面之採證照片各一份在卷可佐,扣案一百零七片之影音光碟均係屬猥褻物品,應可認定。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按刑法第235條第1項販賣猥褻物品罪,稱「販賣」,即以營利之意思,販入與賣出,亦即有償的對於不特定人或多數人為轉讓行為,但不以實際已轉讓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為必要,即行為人有販賣與多數人或不特定人之意思而販賣,縱僅出售與一人,或以營利之意思販入,但尚未出售者,均與罪之成立不生影響(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1476號判決要旨資參照);至同法條第二項中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猥褻物品罪,係指基於販入以外之其他原因而持有猥褻物品後,始起意販賣而尚未售出者之情形(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5689號判決要旨參照)。查以,被告陳福生既係基於圖利販賣猥褻影音光碟之犯意,而購入扣案猥褻影音光碟,並分別陳列販賣,依上開說明,已分別夠成販賣之犯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35條第1項之販賣猥褻影音光碟罪。被告公然陳列猥褻影音光碟之低度行為,應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1079號判決要旨參照)。是被告各次以一販賣行為販賣扣案之一百零四片、三片猥褻影音光碟行為,均各成立「集合犯」,均各為包括一罪,均各僅成立一罪。被告前曾受有如事實欄一所示之犯罪科刑暨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憑,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本案各罪,均構成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各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因妨害風化犯行經偵審程序判決有罪並已經執行完畢,復為本案妨害風化犯行,所為顯屬非是,並斟酌被告教育程度、經濟狀況、犯案動機、販賣猥褻物品之數量、對社會善良風俗所生危害程度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又扣案總計之一百零七片猥褻影音光碟,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刑法第235條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另扣案之現金五百元,為被告於犯罪事實欄二、㈠所示之犯罪所得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35條第1項、第3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3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家春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1年1月2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世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簡青根中華民國101年1月2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35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1-1條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
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十倍。但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至九十四年一月七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