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66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林美麗被告朱國欽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04年度偵字第26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美麗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林美麗因被告朱國欽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被告即免於羈押而經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朱國欽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4年6月17日裁定指定以2萬元交保而免於羈押,具保人林美麗於同日出具現金保證後,被告已獲釋放;嗣被告於前開案件偵查中(104年度偵字第2611號),經傳喚於104年12月18日到庭應訊卻未到庭,且被告早於104年11月30日即遭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另案發布通緝;又具保人於105年1月19日偵訊時供稱:被告一直沒回家,我也聯絡不上他等語,且具保人經檢察官當庭諭知於105年1月22日前偕同被告到庭,屆時被告仍未到案;再被告嗣於105年1月29日、105年3月11日,亦分別遭本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發布通緝等情,有本院104年6月17日訊問筆錄、被告具保並限居辦理程序單、國庫存款收款書、刑事被告保證書、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辦案進行單、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點名單、105年1月19日訊問筆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足認被告確已逃匿,從而,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原繳納之保證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曾淑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
書記官林榮志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