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裁聲字第109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5年裁聲字第10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承當訴訟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裁聲字第109號聲請人 邱德修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部陸軍司令部等6相對人間兵役事務事件,聲請承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本件兵役「停役」事件,係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囑其所屬轄下—國軍北投醫院「偽造病歷」,並進而以偽造之病歷偽造文書,使 邱蘭筑 「停役」,此停役不合法,沒有法律依據,聲請人為邱蘭筑之父親,豈能坐視不管,乃爰引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2199號判例、同院37年上字第7366號判例、行政訴訟法第110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54條之規定承當訴訟。
二、本院按: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狀載本院105年度裁字第447號裁定,表明並非聲請再審及重新審理,而是聲請承當訴訟,並引用行政訴訟法第110條第2項,本院自應依承當訴訟之規定審理。又行政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但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代當事人承當訴訟。」第2項:「前項情形,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行政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上開第三人承當訴訟之規定,以有「訴訟繫屬」為要件,且應由第三人聲請。查本院上開105年度裁字第447號再審事件已裁定終結,無訴訟繫屬,且聲請人為該再審事件之聲請人,並非第三人,其聲請承當訴訟,自於法未合。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黃合文
法官林茂權法官鄭忠仁法官劉介中法官吳東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
書記官莊子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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