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5年裁聲字第10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承當訴訟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裁聲字第102號聲請人 邱德修 上列聲請人因 邱蘭筑 與國防部陸軍司令部等相對人間停役、國家賠償事件,聲請承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行政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但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代當事人承當訴訟。」第2項:「前項情形,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行政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準此,受移轉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固得聲請代當事人承當訴訟,或在僅他造不同意其承當訴訟之情形下,聲請行政法院以裁定許其承當訴訟,惟均須以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全部移轉於第三人,始有其適用。
二、聲請意旨略謂:邱蘭筑兵役「停役」事件,係因相對人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囑其所屬轄下國軍北投醫院偽造病歷,以偽造文書方式使邱蘭筑之停役不合法。聲請人為邱蘭筑之父親,且為邱蘭筑兵役「停役」事件之第三人,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10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2項規定及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2199號判例、最高法院37年上字第7366號判例,聲請承當訴訟等語。
三、查聲請人雖主張其係邱蘭筑之父,惟就邱蘭筑是否業將本件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移轉於聲請人,並未為任何說明或舉證。且邱蘭筑與相對人等間國家賠償事件,業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656號裁定認行政法院無受理訴訟權限,裁定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確定。經邱蘭筑向原審聲請再審,經原審駁回其再審之聲請,復向本院提起抗告,亦經本院100年度裁字第2404號裁定駁回在案。 嗣邱蘭筑 再對本院裁定一再聲請再審,先後經本院101年度裁字第1063號裁定、101年度裁字第1626號裁定、101年度裁字第2255號裁定及102年度裁字第300號裁定,均予駁回。另邱蘭筑停役事件,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566號裁定駁回,復經本院101年度裁字第966號裁定駁回其抗告確定。故上開邱蘭筑國家賠償事件、停役事件均已脫離本院之訴訟繫屬,聲請人於105年4月14日始聲請承當訴訟,揆諸前揭規定與說明,於法不合,礙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藍獻林
法官姜素娥法官胡國棟法官許金釵法官林文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
書記官楊子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