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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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28號上訴人即原告 蘇黃和枝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莊啟炎郭美霞 間,就本院100年度重訴字第28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46,7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岳葳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23日
書記官黃獻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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