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4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441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
丙○○
國民戊○○
國民甲○○
國民乙○○
國民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四色牌拾副、賭資新台幣貳佰壹拾元均沒收之。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3587號被告丁○○、丙○○、戊○○、甲○○、乙○○賭博案件,業經該署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然查該案中扣得之四色牌10副、賭資新台幣210元,係屬被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核聲請人前開聲請,於法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1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許麗汝中華民國96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