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8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844號原告 陳振明 訴訟代理人 楊榮富 律師複代理人 蔣志明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劉發錞 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因原告起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以訴狀表明下列起訴必要程式事項。茲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規定,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原告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系爭土地共有人 林張燕桂 已死亡,原告應陳報其全體繼承人之真實姓名年籍,並檢送繼承系統表、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相關資料。
二、受告知訴訟人 張庭瑞 已死亡,原告應陳報其全體繼承人之真實姓名年籍,並檢送繼承系統表、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相關資料。
三、原告應陳報被告 劉楊 說、 劉明旺 、 黃劉月女 、 劉秀美 即劉芃宜、 劉炳榮 、 劉朝卿 、 劉阿洲 、 劉美蘭 為本件繼承人之相關證據及法律規定。
四、原告應陳報被告 劉侃 戶籍謄本所載「註銷戶籍」係何意義?
五、原告應依其最新土地登記謄本、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資料,確認本件當事人能力及當事人適格完備。
中華民國103年3月21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曹宗鼎
法官張清洲法官潘曉玫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21日
書記官林育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