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債權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74號原告 吳芸慧 原告 吳舜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碧雲 等五人間確認抵押債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5,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志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24日
書記官蔡杰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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