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4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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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494號原告 陳俊村 訴訟代理人 劉宏邈 律師被告忠一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法定清算人 楊宏毅
陳昭宏
鄭瑞村 蔡玉珠 (訴訟中死亡)上四人訴訟代理人 謝天仁 律師複代理人 陳建至 律師
參加人興隆社區管委會法定代理人 邱子怡 訴訟代理人 彭意森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一年四月十四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本件尚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2月1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10日
書記官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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