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39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39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395號聲請人楠雅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9年9月10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催字第17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催字第17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7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袁雪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9月17日
書記官劉霜潔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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