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5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57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執聲付字第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㈠因懲治盜匪條例、毀損案件,經鈞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2月、5月,被告不服提起上訴,亦分別據臺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㈡因偽造貨幣、妨害自由等案件,分別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7月確定;㈢因偽造文書案件,經鈞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嗣經聲請就上開所犯之毀損、偽造貨幣、妨害自由罪所處之刑減刑,並與所犯懲治盜匪條例之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年確定後,再與所犯偽造文書罪所減得之刑有期徒刑1月又15日接續執行,於民國93年6月18日送監執行,現於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在99年
9月8日核准假釋在案。而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為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99年9月8日經法務部以法矯字第0999037350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為101年5月18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156日,縮短刑期後終結日為100年12月14日,聲請於其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17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佳穎中華民國99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