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字第3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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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字第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上字第309號上訴人德商AugustStorckKG公司法定代理人ThomasAlbrecht訴訟代理人 陳芳 俞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耐美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核其第一審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40萬9356元(計算式詳附表一),第二、三審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25萬3867元(計算式詳附表二)。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萬4659元,應繳納第二、三審裁判費各新臺幣6萬4761元。上訴人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萬3471元、第二、三審裁判費各新臺幣6萬2979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88元、第二、三審裁判費各新臺幣1,782元,合計應補繳新臺幣4,752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許正順
法官陳邦豪法官王怡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日
書記官李華安附表一(計算式:第一審訴訟標的金額)*107,309.72(歐元)×41.09(起訴時即100年5月25日之現
金賣出價格)=4,409,356元(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附表二(計算式:第二、三審訴訟標的金額)*103,525.61(歐元)×41.09=4,253,867元(新臺幣)
(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