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7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7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72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聲減字第93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二、三所示之罪,均減刑如附表編號二、三所載,如易科罰金,其折算標準均如附表編號二、三所載。附表編號二、三之應減刑之罪減得之刑,與編號一已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編號二、三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又所犯各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編號二、三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與附表編號一已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3條之1第3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
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楊晴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范升福中華民國96年11月12日附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1項│項│項│├────────┼────────────┼─────────────┼─────────────┤│犯罪日期│94年9月30日至95年5月18日│95年10月31日│95年12月19日│├────────┼────────────┼─────────────┼─────────────┤│偵察(自訴)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年度及案號│年度毒偵字第2948號│度毒偵字第266號等│度毒偵字第266號等│├───┬────┼────────────┼─────────────┼─────────────┤│最後│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95年度訴字第1515號│96年度訴字第734號│96年度訴字第73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5年12月28日│96年5月8日│96年5月8日│├───┼────┼────────────┼─────────────┼─────────────┤│確定│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95年度訴字第1515號│96年度訴字第734號│96年度訴字第734號││├────┼────────────┼─────────────┼─────────────┤││確定日期│96年1月30日│96年6月7日│96年6月7日││判決│││││├───┴────┼────────────┼─────────────┼─────────────┤│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又15日│有期徒刑3月又15日││權期間或罰金額│以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折算一日│││├────────┼────────────┼─────────────┴─────────────┤│附註│業經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14│業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734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03號刑事裁定減為有期徒刑││││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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