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抗字第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抗字第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抗字第434號抗告人甲○○抗告人與相對人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聲明異議事件,不服民國97年8月4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執聲字第76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五日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
民事第一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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