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4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上訴字第4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459號上訴人即被告乙○○
甲○上列上訴人等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7年8月13日所為第二審判決(96年度上訴字第459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甲○關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部分,上訴均駁回。
理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乙○○、甲○二人對本院96年度上訴字第459號判決不服,聲明上訴,惟本院上開判決中關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刑法第214條)之部份,依法不得上訴於第三審,被告二人提起上訴,關於此部分自為法律上所不應准許,均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結,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1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郭瑞祥法官林欽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哲禎中華民國97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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