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15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訴字第15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150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蔡奉典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97年9月24日起延長羈押2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毒品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7年6月24日起執行羈押。茲該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經訊問後認為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97年9月2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1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蕭錦鍾法官胡森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籃營昌中華民國97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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