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06號抗告人 劉澤融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2日所為111年度聲字第106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7日
書記官康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