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繼字第1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司繼字第1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繼字第1115號聲請人幸鑫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呂幸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
㈠請聲請人向本院陳報有意願且可供本院選任為被繼承人 林天
送遺產管理人之人選(專業之律師或地政士),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願任同意書、專業資格證明文件。(聲請人可至台北律師公會之一般下載區→相關資訊中,下載「台北律師公會願任法院指定相關職務律師名冊」尋求有意願擔任之律師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並陳報本院。)㈡如聲請人不能陳報有意願且可供本院選任之人選,因本件被
繼承人之遺產變賣、拍賣不易,為保障後續遺產管理人得請求之報酬、費用,請聲請人向本院繳納墊付之遺產管理人報酬、費用新臺幣10萬元。(依據民法第1183條、家事事件法第20條第1項、第3條第4項第9款、第74條、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2項之規定辦理)㈠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7月27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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