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交附民字第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交附民字第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128號原告丁○倫址詳卷法定代理人丁○輔址詳卷原告兼法定陳○瑄址詳卷代理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銘進 律師被告 方琟臻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洪碩垣
法官黃右萱法官何秀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7日
書記官蔡蓓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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