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4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466號聲請人 周晨熹 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楊銷樺 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尊親屬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5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被告周晨熹因傷害尊親屬案件,前經本院於106年2月24日訊問後,被告坦承犯行,且有卷內相關證據可佐,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為本次刑法第280條之罪之原因乃因酗酒所致,審酌被告前有多次公共危險前科,顯見被告平日飲酒之習慣頻繁,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虞,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前段,認有羈押之必要,並自該日起執行羈押。另被告羈押期間將於
106年5月23日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前開羈押原因尚存,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裁定自106年5月24日起延長羈押2月。被告以奔喪為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要與本院前開羈押原因及必要無涉,是其具保之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1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余仕明
法官都韻荃法官林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5月17日
書記官吳冠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