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63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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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63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妨害婚姻及家庭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易字第63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詹森祥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及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168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明知 曾郁銨 為有配偶之人,竟基於相姦之犯意,自民國105年9月間起至106年1月22日止之期間內,在桃園市○○區○○○街○○號之松荷汽車旅館內,發生性器接合之姦淫行為共3次。嗣於106年3月4日,曾郁銨向其配偶告訴人 李俊德 告以上情,告訴人始為知悉。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39條後段之相姦罪嫌等語。
三、經查,本件被告涉犯刑法第239條後段之相姦罪嫌,依同法第245條第1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於本院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經被告與告訴人當庭達成和解,告訴人當庭具狀撤回告訴等情,此業據被告與告訴人於本院調查訊問時陳述明確,並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憑。揆諸首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2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致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瓊儀中華民國107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