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聲字第11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聲字第11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18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何士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7年度執聲字第5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士立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何士立(下稱受刑人)因妨害公務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原署107年6月25日是否聲請定刑聲請書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有得易科罰金之罪及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本件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之情形。
茲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7年6月25日是否聲請定刑聲請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頁),本院審核結果,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永玉
法官李進清法官卓進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廖家莉中華民國107年7月10日附表:
受刑人何士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妨害自由│├──────┼─────────┼─────────┼─────────┤│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2次)│(2次)││├──────┼─────────┼─────────┼─────────┤│犯罪日期│106年7月11日、│106年7月11日、│106年7月14日│││106年7月14日│106年7月14日││├──────┼─────────┼─────────┼─────────┤│偵查(自訴)│彰化地檢106年度毒│彰化地檢106年度毒│彰化地檢106年度偵││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1490、1513號│偵字第1490、1513號│字第7233號│├─┬────┼─────────┼─────────┼─────────┤│最│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後├────┼─────────┼─────────┼─────────┤│事│案號│106年度訴字第1026│106年度訴字第1026│106年度易字第1312││實││號│號│號││審├────┼─────────┼─────────┼─────────┤││判決日期│106年9月28日│106年9月28日│107年1月9日│├─┼────┼─────────┼─────────┼─────────┤│確│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定├────┼─────────┼─────────┼─────────┤│判│案號│106年度訴字第1026│106年度訴字第1026│106年度易字第1312││決││號│號│號││├────┼─────────┼─────────┼─────────┤││判決確定│106年10月17日│106年10月17日│107年2月6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得易科│得易科││罰金、易服勞│不得社勞│得社勞│得社勞││動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6年度執│彰化地檢106年度執│彰化地檢107年度執│││字第7161號(原判決│字第7162號(原判決│字第3292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2月)│月)││└──────┴─────────┴─────────┴─────────┘受刑人何士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以下空白)│├──────┼─────────┼─────────┼─────────┤│罪名│妨害公務│傷害││├──────┼─────────┼─────────┼─────────┤│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6年7月14日│106年7月14日│││││││├──────┼─────────┼─────────┼─────────┤│偵查(自訴)│彰化地檢106年度偵│彰化地檢106年度偵│││機關年度案號│字第7233號│字第7233號││├─┬────┼─────────┼─────────┼─────────┤│最│法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6年度易字第1312│107年度上易字第282│││實││號│號│││審├────┼─────────┼─────────┼─────────┤││判決日期│107年1月9日│107年5月1日││├─┼────┼─────────┼─────────┼─────────┤│確│法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6年度易字第1312│107年度上易字第282│││決││號│號│││├────┼─────────┼─────────┼─────────┤││判決確定│107年2月6日│107年5月1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易服勞│不得社勞│不得社勞│││動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7年度執│彰化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285號│字第3286號│││├─────────┴─────────┤│││(編號4至5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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