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9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967號原告姮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原告翊登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丙○○原告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顧立雄 律師
范瑞華 律師 陳鵬光 律師被告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國票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欽源 律師
葉建庭 律師 鄭洋一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曾紀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五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12月1日
書記官蔡炎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