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再字第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再字第201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楊松霖 上列聲請人因傷害案件,對於本院102年度上易字第548號,中華民國102年4月23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486號,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6489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同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黃瑞華
法官吳冠霆法官謝靜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尚君中華民國102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