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5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15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57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上恩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6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上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洪上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審易字第606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審易緝字第48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審易緝字第11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上訴本院以100年度上易字第2648號上訴駁回確定;後二罪並經本院101年度聲字第658號定應執行刑1年2月確定,於100年10月21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2年5月17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5月1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王梅英法官蘇隆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品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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