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57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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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15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57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正宜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聲請案號:102年執聲付字第6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正宜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正宜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784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併科新台幣5萬元,上訴本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488號上訴駁回,並經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4366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0年8月2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5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函檢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等,並無不合。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王炳梁
法官黃雅芬法官陳世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品璇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