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63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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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6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6301號債權人 黃成珺 債權人 湯竣欽 債權人 游丁財 債權人 張梁美菊 債權人 江淑娟 債權人 范堰瑜 債權人 張玉妹 債權人 鮑興邦 債權人 余堅華 債權人 章德信 債權人 魏志成 債權人 傅勝宏 債權人 黃章守 債權人 許丁元 債權人 鄭余堂 債權人 許天原 債權人 謝立基 債權人 戴立德 債權人 林瑞滿 債權人 鄧謝金桃 債權人 彭德生 債權人 鍾明立 債權人 謝明良 債權人 古豐明 債權人 陳理萬 債權人 朱文章 債權人 徐桂煊 債權人 葉時軍 債權人 唐平燈 債權人 鄭秋蘭 債權人 羅守業 債權人 詹文進 債權人 溫靜麗 債權人 李其芳 債權人 徐福珍 債權人 梁瑞菱 債權人 趙伯基 0000000號代理人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長曜國際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8,500元。
二、經查債務人趙伯基於各委任狀上所為之簽名僅係以其受任人之身分為其上簽名,惟並未以本件債權人之名義於本件聲請狀上簽名或蓋章,故請趙伯基提出經其簽名或蓋章之聲請狀。
三、提出僅記載債權人之姓名及其請求金額之A4紙張所作成之簡表。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6年8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