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6號聲請人璟鴻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瑋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竹縣立博愛國民中學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參拾貳萬捌仟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靜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聲請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6日
書記官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