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47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4748號債權人台中市私立杏華文理短期補習班法定代理人 陳易隆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王淑慧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利息起算日之依據為何?㈡原因事實相關之釋明。
㈢債權人之組織型態為何?應提出釋明資料及補正合法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8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8月1日
書記官田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