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196號上訴人 陳僑聰 被上訴人 鄭秀美
陳姝樺 (原名: 黃陳碧霞 ) 李淑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2年1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16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10日內補繳,此裁定已於同年月21日送達,惟上訴人逾期且迄今尚未補繳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1紙在卷可稽,則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宛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2月18日
書記官莊正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