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47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47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4747號債權人 葉貴春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張建豐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確認債權人為何人?(依聲請狀所附租約顯示,出租人為「賴亮臣」,非聲請人「葉貴春」),若確認為「葉貴春」,應提出請求原因事實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8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8月1日
書記官田秀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