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聲字第149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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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聲字第14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49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文達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7年度執聲字第6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文達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張文達(下簡稱受刑人)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原署民國107年7月12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本案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而附表編號1、2、5至16部分為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3、4部分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示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參本院卷附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1份),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2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堯銘
法官黃齡玉法官王鏗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郭蕙瑜中華民國107年8月27日附表:受刑人張文達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6年3月22日│106年5月9日│106年3月2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年度及案號│毒偵字第2800、3042號│毒偵字第2800、3042號│毒偵字第2800、3042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訴字第2066號│106年度訴字第2066號│106年度訴字第206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10月6日│106年10月6日│106年10月6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訴字第2066號│106年度訴字第2066號│106年度訴字第2066號││判決├────┼─────────────┼─────────────┼─────────────┤││判決確定│106年10月31日│106年10月31日│106年10月31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1.編號1至15所示之罪,經臺│1.編號1至15所示之罪,經臺│1.編號1至15所示之罪,經臺││備註│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99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字第299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字第299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徒刑4年10月。│徒刑4年10月。│││2.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2.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2.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17288號(107年歸│度執字第17288號(107年歸│度執字第17287號(107年歸│││緝字第9號)。│緝字第9號)。│緝字第8號)。│└────────┴─────────────┴─────────────┴─────────────┘┌────────┬─────────────┬─────────────┬─────────────┐│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竊盜│││(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6年5月10日│106年3月17日│106年4月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年度及案號│毒偵字第2800、3042號│偵字第12171、15229號│偵字第12171、15229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訴字第2066號│106年度易字第2787號│106年度易字第278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10月6日│106年9月22日│106年9月22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訴字第2066號│106年度易字第2787號│106年度易字第2787號││判決├────┼─────────────┼─────────────┼─────────────┤││判決確定│106年10月31日│106年11月6日│106年11月6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1.編號1至15所示之罪,經臺│1.編號1至15所示之罪,經臺│1.編號1至15所示之罪,經臺││備註│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99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字第299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字第299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徒刑4年10月。│徒刑4年10月。│││2.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2.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2.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17287號(107年歸│度執字第17257號(107年歸│度執字第17257號(107年歸│││緝字第8號)。│緝字第11號)。│緝字第11號)。│└────────┴─────────────┴─────────────┴─────────────┘┌────────┬─────────────┬─────────────┬─────────────┐│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6年5月29日│106年5月29日│105年11月4日上午11時11分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年度及案號│偵字第17185、20658號│偵字第17185、20658號│毒偵字第2182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中簡字第2226號│106年度中簡字第2226號│106年度簡上字第42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10月24日│106年10月24日│106年11月30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中簡字第2226號│106年度中簡字第2226號│106年度簡上字第424號││判決├────┼─────────────┼─────────────┼─────────────┤││判決確定│106年11月20日│106年11月20日│106年12月25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1.編號1至15所示之罪,經臺│1.編號1至15所示之罪,經臺│1.編號1至15所示之罪,經臺││備註│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99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字第299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字第299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徒刑4年10月。│徒刑4年10月。│││2.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2.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2.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18174號(107年歸│度執字第18174號(107年歸│度執字第312號(107年歸緝│││緝字第10號)。│緝字第10號)。│字第12號)。│└────────┴─────────────┴─────────────┴─────────────┘┌────────┬─────────────┬─────────────┬─────────────┐│編號│10│11│12│├────────┼─────────────┼─────────────┼─────────────┤│罪名│竊盜│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6年3月27日│106年4月7日│106年5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年度及案號│偵字第12459、12966號│偵字第12459、12966號│偵字第3667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簡上字第442號│106年度簡上字第442號│106年度簡字第107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12月22日│106年12月22日│106年9月26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簡上字第442號│106年度簡上字第442號│106年度簡字第1071號││判決├────┼─────────────┼─────────────┼─────────────┤││判決確定│106年12月22日│106年12月22日│107年1月23日│││日期│││(撤回上訴)│├───┴────┼─────────────┼─────────────┼─────────────┤│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1.編號1至15所示之罪,經臺│1.編號1至15所示之罪,經臺│1.編號1至15所示之罪,經臺││備註│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99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字第299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字第299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徒刑4年10月。│徒刑4年10月。│││2.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2.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2.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2170號。│度執字第2170號。│度執字第2830號。│└────────┴─────────────┴─────────────┴─────────────┘┌────────┬─────────────┬─────────────┬─────────────┐│編號│13│14│1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竊盜│││(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5年12月27日│106年3月24日│106年3月2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年度及案號│毒偵字第1241號│偵字第21968、25480號│偵字第21968、25480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簡字第861號│107年度簡字第195號│107年度簡字第19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8月16日│107年3月30日│107年3月30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簡字第861號│107年度簡字第195號│107年度簡字第195號││判決├────┼─────────────┼─────────────┼─────────────┤││判決確定│107年3月16日│107年4月23日│107年4月23日│││日期│(撤回上訴)│││├───┴────┼─────────────┼─────────────┼─────────────┤│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1.編號1至15所示之罪,經臺│1.編號1至15所示之罪,經臺│1.編號1至15所示之罪,經臺││備註│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99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字第299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字第299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徒刑4年10月。│徒刑4年10月。│││2.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2.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2.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6574號。│度執字第7530號。│度執字第7530號。│└────────┴─────────────┴─────────────┴─────────────┘┌────────┬─────────────┐.│編號│16│├────────┼─────────────┤│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6年4月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年度及案號│偵字第13623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後├────┼─────────────┤││案號│106年度上易字第125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6月14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確定├────┼─────────────┤││案號│106年度上易字第1259號││判決├────┼─────────────┤││判決確定│107年6月14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備註│執字第106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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