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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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70號原告 翁孟華 被告 劉昌洪 被告佳宣廣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麒棋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不真正連帶債務之數債務人具有同一目的,而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然各債務有其不同發生之原因,債權人以一訴主張該不同發生原因之法律關係,而為不真正連帶之聲明,核屬上開條文所稱之「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
104年度台抗字第72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昌洪、被告佳宣廣告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劉昌洪、被告佳宣廣告有限公司應各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但其中如有一被告為給付時,另一被告就已給付部分,免其責任。是被告間為不真正連帶債務,該項訴訟標的價額應以6,000,000元為準。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4,000,000元(計算式:8,000,000元+6,000,000元=14,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5,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5日
書記官曾惠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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