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5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5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590號原告 洪志昌 原告與被告 連啟宏 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綵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
書記官楊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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