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5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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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5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596號原告 蘇王子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查原告起訴狀未記載「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不合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之規定;又未記載原告之住所或居所(本院僅得依職權查知其戶籍地而為送達),不合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之規定;又未繳納裁判費,故原告起訴不合程式。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
書記官譚系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