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5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592號原告愛德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張豐薪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NGUYENKIEUSON(中文名: 阮喬山 )、郭大昇、尚銓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張廖萬啟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09,4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8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本件被告計4人,原告起訴僅檢附起訴狀繕本1份,原告應於5日內補提起訴狀繕本(需附證物)3份到院,以供送達。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育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
書記官黃詩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