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交訴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交訴字第17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振元本件被告張振元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其所涉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及肇事逃逸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陳信旗
法官俞秀美法官劉正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雅芳中華民國10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