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訴更一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更一字第11號原告 陳平助 訴訟代理人 郭瓔滿 律師複代理人 陳豪杉 律師被告 陳資本 訴訟代理人 王藹芸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尚有證人 黃福長 待訊問,有再調查證據之必要,爰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麗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書記官粘建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