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7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7424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非訟代理人 蘇鳳麗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瑨益工程有限公司、 張麗香 、 謝宗憲 即 謝光輝 之繼承人、 謝佩宜 即謝光輝之繼承人、 謝家潔 即謝光輝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張麗香為謝光輝遺產管理人之釋明資料。
㈡謝家潔之法定代理人及其法代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3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3月29日
書記官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