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11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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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1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1152號債權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書銘 代理人 朱甚珍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王永豐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提出之歷史帳單請查詢違約金依帳款本金百分之零點零二五計算,業已計入總額,請債權人確認請求標的金額。
二、提出債務人王永豐之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4年6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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