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50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50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5098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吳佩玲 債務人 劉淑君 債務人 李榮財
一、債務人劉淑君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陸仟壹佰叁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劉淑君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李榮財負清償之責。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4月23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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