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50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5096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劉瑜惠 債務人 許詠琇 即 許芳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陸仟陸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4月23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