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01號
聲請人 林僑瑩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1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又聲請人雖於期間屆滿前即行聲請,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應予准許,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金玫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唐振鐙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50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民國)
(新臺幣)
001
林僑瑩
玉山商業銀行
大墩分行
111年9月1日
200萬元
FAO382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