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501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01號

聲請人 林僑瑩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1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又聲請人雖於期間屆滿前即行聲請,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應予准許,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金玫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唐振鐙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50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民國)

(新臺幣)

001

林僑瑩

玉山商業銀行

大墩分行

111年9月1日

200萬元

FAO382708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