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7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公同共有權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730號上訴人 葉秋波 被上訴人峰碧山圓覺寺法定代理人 劉金蟬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公同共有權存在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4萬2,66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9,36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4日
書記官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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