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285號原告 張慧琳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金好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0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4日
書記官施盈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