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字第1107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11075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潘亦禎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一日下午二
時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黃明發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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