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小字第1374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
仟元,並具狀補正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姓名。
理由
一、按起訴,應繳納裁判費,並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
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並未繳交裁判費;起訴狀記載
被告為財團法人衛理神學院或中華基督教衛理公會,並未具
體特定被告及表明法定代理人,起訴不合程式,爰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院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陳容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蔡金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