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312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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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3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312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戴文松選任辯護人許哲嘉律師被告陳耀暉
葉瀚鍇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慧英
法官廖純卿法官江奇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素珍中華民國100年4月6日